南通职业大学学期综合测评优秀奖与学年奖学金评选条例
日期:2013-05-23 00:00:00  发布人:admin  浏览量:1594

一、总  则

 

    第一条  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,推进素质教育,激励学生刻苦学习、奋发向上,促进德智体全面发展,依据教育部、财政部有关文件,结合我校具体情况,制订本条例。

    第二条  学校对优秀学生发给荣誉证书或奖学金。参评对象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在籍学生。

 

二、优秀学生奖励等级、比例和条件

 

    第三条  学校每学期评定综合测评优秀奖,奖项分为一、二、三等奖。每学年评定学年奖学金,奖项分为一、二、三等奖、单项奖和特别奖。

    奖学金金额和获奖比例:

    一等奖学金:每人每学年1200元,不超过参评人数的2%。

    二等奖学金:每人每学年600元,不超过参评人数的6%。

    三等奖学金:每人每学年300元,不超过参评人数的12%。

    单项奖学金:每人每学年100元,不超过参评人数的10%。

    特别奖学金:一次性奖励100-500元,具体奖励标准由各学院审议、学工处审核、学校审批。

    第四条  评奖基本条件

    1、热爱祖国,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道德品质优良,认真执行《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》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,没有因违纪受处分。

    2、热爱所学专业,努力学习,各门课程(包括实践性环节)考核优良。

    3、讲究卫生,积极参加体育锻炼,达到《学生体质健康标准》良好以上,身体健康。

    4、学年内,所在宿舍卫生每月平均分不低于80分。

    第五条  综合测评优秀奖每学期评定一次,于次学期开学初进行。符合下列条件的,可评为综合测评一、二、三等奖:

    1、综合测评一等奖获得者,综合素质测评总成绩须列班级前三名,且分值不低于学校当学期规定分。

    2、综合测评二等奖获得者,综合素质测评总成绩列班级前20%,且分值不低于学校当学期规定分。

    3、综合测评三等奖获得者,综合素质测评总成绩列班级前40%,且分值不低于学校当学期规定分。

    学校规定分由学工处于当学期按全校综合测评实际情况另行公布。

    第六条  符合下列条件之一,且德育测评27分以上者,可参加单项奖学金的评定:

    1、在校级以上科技、社科类刊物上发表论文或在科技活动中成绩显著。

    2、在校级各类学习竞赛中获一等奖。

    3、非外语专业获英语四级以上、日语三级以上证书,外语专业获英语六级、日语二级以上证书。

    4、非计算机专业获二级证书,计算机专业获三级证书、中级程序员证书。

    5、获其他国家级证书者。

    6、学年内通过本、专科(第二专业)自学考试五门以上课程。

    第七条  符合下列条件之一,且德育测评27分以上者,可获特别奖学金

    1、参加各类专业知识、技能竞赛获等级奖者。

    2、非外语专业获英语六级、日语二级证书;外语专业获日语一级证书;非计算机专业获中级程序员证书、计算机专业获高级程序员证书者。

 

三、评定办法

 

    第九条  学期综合测评优秀奖、学年奖学金的评定坚持公平、公正、公开的原则,以班级为单位,由班主任组织实施。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,学院审核并公示、学工处复核后,报学校审批。

    第十条  各项奖项不得兼评,获奖比例可降等使用。学期内有不及格课程者不得参评。

    第十一条  学年奖学金获得者须填写《南通职业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登记表》,存入本人档案。综合测评优秀奖、学年奖学金获奖名单由学校统一发文公布,予以表彰,并发给荣誉证书。

    第十二条  学年奖学金获得者,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经所在学院和学生处提议,学校审批,予以撤消奖励,收回证书,并停发奖学金:

    1、在评选过程中弄虚作假,拉票贿选,骗取荣誉的;

    2、违法违纪受到通报批评、警告以上处分的。

    获奖学生应合理使用奖学金,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。

    第十三条  本条例从2010~2011学年起实施,原奖学金条例同时废止。

    第十四条  本条例由学工处负责解释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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